消防语音咨询服务系统公告
为了进一步方便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对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查询及对消防业务进行咨询,以更优质、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受理各种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员的监督,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特设置了消防语音咨询服务系统。
一、消防语音咨询服务的项目
1、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查询;
2、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3、对火灾隐患投诉举报;
4、对消防监督员的廉政执法情况投诉举报;
5、火灾案件的处理时限。
二、消防语音咨询服务的电话
0453-6835128
特此公告
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一、欢迎使用消防语音咨询服务系统,在这里可以咨询的项目:
1、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对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
3、对消防监督员的廉政执法情况的投诉、举报;
4、火灾案件的处理时限。
二、消防行政许可项目
受理机关: 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许可事项: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申请方式: 1.第(一)、(二)项许可事项可以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到本机关办公场所、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
2.第(三)、(四)项许可只能通过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本机关办公场所的方式
提出。
地
址: 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117号 邮政编码 :157000
传真电话: 0453-6835082
网
址: mdj.hlfire.gov.cn
电子邮箱:23100000@
hlfire.gov.cn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十二条。
二、条 件
(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
(四)制定并落实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范 围
(一)监督管辖范围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高层建筑内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监督管辖范围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餐馆、酒吧、话吧、茶艺馆、饭店、洗浴中心,100张以上床位的旅馆、宾馆。
(三)监督管辖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商场、市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四)监督管辖范围内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监督管辖范围内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本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本机关存档。
(四)根据审查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同意或者不同意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依法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使用、开业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六)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该公众聚集场所的工商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书复印件。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十三条。
二、条 件
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范 围
监督管辖范围内举办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四、程 序
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五、期 限
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提交材料目录
前五项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室内活动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七)举办活动的方案、有关举办活动的其他批准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二、条 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 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电气、防雷防静电、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位置平面图等设计图)。
3. 重点项目和具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二)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
3. 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三)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二、条 件
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三、范 围
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本机关指派两名以上防火监督、抢险救援专业消防验收人员依法进行验收。
(四)根据消防验收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六)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受理验收申请后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自行验收合格报告。
(四)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内业资料。
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咨询
对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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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件的处理时限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具体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应从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2、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应从自作出之日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3、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