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公消审字[2007]1021

 

 

关于同意东宁县工行住宅小区23号住宅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东宁县金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914日报送的东宁县工行住宅小区23号住宅楼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本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在施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5、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