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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 公消审字[2007]第0032号
关于同意牡丹江市华新化工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厂房(石油配件车间)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牡丹江市华新化工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8月30日报送的关于在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159-1号新建的厂房(石油配件车间)工程(地上2层,地上建筑面积:2385m²,建筑高度为10.1m)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4、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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