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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 公消审字[2007]第0026号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车库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 你单位于9月22日报送的关于在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3号新建的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车库(建筑面积566平方米,建筑高度3.3米,地上1层,)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本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在施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5、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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