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公消审字[2007]0023

 

关于同意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上海

国际商务中心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710日报送的关于在牡丹江市东小一条路、景福街的大上海国际商务中心(建筑面积5010平方米,建筑高度55.8米,地上6层)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本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在施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5、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OO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