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公消审字[2007]第0021号
关于同意牡丹江民政木材加工厂新建厂房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牡丹江民政木材加工厂:
你单位于7月5日报送的关于在牡丹江市阳明街98号新建厂房工程(地上1层,地上建筑面积:252m²;建筑高度均为5m)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4、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