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公消审字[2007]1023

 

 

关于同意东宁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宁县吉祥苑小区1#5#6#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东宁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1025日报送的关于在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北新建东宁县吉祥苑小区1#5#6#楼工程(1#建筑面积2507.13平方米,地上三层,建筑高度11米;5#建筑面积7514.92平方米,地上六层,建筑高度19.35米;6#建筑面积5340.97平方米,地上六层,建筑高度19.35米)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在施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5、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