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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 公消审字[2007]第1020号
关于同意海林市新城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海林盈泰木业有限公司地板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海林市新城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9月25日报送的关于在海林市开发区新建海林盈泰木业有限公司地板项目(办公楼地上2层,地上建筑面积:606.64m²,建筑高度为9.35m;食堂宿舍楼地上3层,地上建筑面积:2075.46m²,建筑高度为13.85m;车间1地上1层,地上建筑面积:5112.69m²,建筑高度为6m;车间2地上1层,地上建筑面积:5112.69m²,建筑高度为6m;车间3地上1层,地上建筑面积:5153.77m²,建筑高度为6m;成品库地上1层,地上建筑面积:2492.3m²,建筑高度为6m;湿料库地上1层,地上建筑面积:1502.7m²,建筑高度为6m;干料库地上1层,地上建筑面积:1800m²,建筑高度为6m)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本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在施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5、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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