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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 公消审字[2007]第1018号
关于同意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组团四2、3、4、7、8、9、12、13、14、19、B、C#回迁安置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9月19日报送的关于在在绥芬河市西城区新华大桥北侧新建绥芬河市组团四回迁安置楼工程(2#楼建筑面积6507平方米,3#楼建筑面积4100.6平方米,4#楼建筑面积3130.38平方米,7#楼建筑面积4189.02平方米,8#楼建筑面积4106平方米,9#楼建筑面积4055.8平方米,12#楼建筑面积4445平方米,13#楼建筑面积4538.02平方米14#楼建筑面积4533.24平方米,19#楼建筑面积4500.56平方米,B#楼建筑面积4533.24平方米,C#楼建筑面积6507.12平方米,以上各楼建筑高度均为18.5米,地上六层)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4、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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