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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 公消审字[2007]第1011号
关于同意黑龙江世纪珠宝 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黑龙江世纪珠宝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7月25日报送的关于在海林市北环街、斗银路的黑龙江世纪珠宝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11234.87平方米,建筑高度2.8--13.2米,地上1--4层)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版)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本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在施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5、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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