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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公消审字[2007]第0044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 横道高速服务区西加油站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11月18日报送的关于在301国道横道河子服务区新建的横道高速服务区西加油站(建筑面积144.5平方米,建筑高度4.6米,地上1层,地下罐5个,总计120立方米,属于二级加油站)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4、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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