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框:  

 

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公消审字[2008]1012

 

关于同意海林市泛华置业有限公司

海林市俄罗斯新城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海林市泛华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611日报送的位于海林市林海路和平街的俄罗斯新城工程(海林市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上4层,建筑高度15.5米,建筑面积1692.84平方米;海林市工商银行办公楼地上4层,建筑高度16.2米,建筑面积1246平方米;住宅部分地上6层,建筑高度21米,建筑面积16782.48平方米)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纸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4、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