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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消防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牡公消审字[2008]第1004号
关于同意绥芬河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绥芬河国际客运中心综合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绥芬河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月15日报送的位于绥芬河市新兴街12号绥芬河国际客运中心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73711平方米,主体地上12层,建筑高度45.9米,裙房地上6层,建筑高度23.4米)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纸已收悉。经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核,认为该设计符合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及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按报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工程所选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2、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改变使用用途,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在施工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我处,经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隐蔽施工。 5、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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